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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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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院党委在学院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及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最高领导机构的议事决策会议。党委会通过做出决定、决议、指示和制定政策对学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党委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人才培养这一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这一主要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维护上级党委的权威,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民主集中,高效决策;维护团结,严守秘密;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由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学校时,原则上不召开党委会。党委会原则上每月举行1-2次;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决定临时召开。

第六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参加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预先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七条  党委委员是党委会成员,正副院级干部、院长助理及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第八条  党委会由党办负责筹备召开,并负责议题征集、通知会议、会场布置、会议记录纪要、印发材料等工作。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九条  会前由党办在党委委员中征集议题,最后上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确定。党委委员、各党总支和党办可直接向党委提议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十条  在议题提出前,提议人应认真调查研究,拿出初步意见;重要议题应写出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或文稿等书面材料,除了有明确的议题和事项外,还必须有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意见、建议或方案。对特别复杂或重大的问题,分管院领导应先期召开专题会进行研讨并签署明确意见。材料经分管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审阅同意后送党办。

第十一条  党办汇总相关材料后,根据轻重缓急提前二个工作日提出初步议题,报党委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最终确定。议题确定前,书记事先应与院长沟通意见,在重大问题上事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暂缓上会。

第十二条  学院行政工作方面的重要议题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由院长提出。

第十三条  凡不属于党委会议事范围或虽属议事范围但未经调研、论证的议题暂缓上会。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以下内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决定学院贯彻落实的意见或方案。

(二)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及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包括学院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和就业工作方案、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等。

(三)讨论决定学院重要工作报告事项,包括党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以党委或行政名义向上级提出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等。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决定处级和科级干部的任免,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硕士(含)以上高学历人员和科级(含)以上干部的调入调出及调配,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出国进修、考察、访问,党员的发展及转正,党员和干部的教育、考核、奖励、处分等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反腐倡廉建设,安全与稳定,目标绩效管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请决策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党务和行政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事关学院全局性和长远性的各种重大改革措施或办法,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审核预算内200万元以上的预算内合同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合同项目及资金的使用。

(九)学院土地、房屋、设施等重要资源的分配调整以及使用方案的重大改变。

(十)学院对外重大合作及投资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各种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的应急处理。

(十二)讨论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与党务工作有关的提案,以及关系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在职权范围内,下级党组织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党委成员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党委书记与其他院领导可以通过个别协商决定的事项,均不列入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纪律

第十六条  议题可由列席的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主汇报,也可以由分管院领导主汇报;特别重要或特殊的议题原则上应由分管院领导主汇报,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补充汇报。汇报时应做到简明扼要,原则上不能超过既定的汇报时间。

第十七条  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就议题展开讨论。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时,必须紧扣议题、态度鲜明、简明扼要。若无新的具体意见发表,也应表态“同意”或“不同意”。

第十八条  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意见,归纳议事结论,作出决定或决议。如对有关问题分歧较大,暂不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另行开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对限制传达范围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按规定范围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泄漏会议议决情况;会议记录未经主持人同意,不提供查阅。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列席会议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在其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会议材料未经允许不得带出。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和督办落实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可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公布、公示,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党办应将会议决定及时向未到会的会议组成人员通报。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事项,由党办按程序行文上报;需与院外联系的事项,由党办或职能部门和分管院领导落实。会议原则通过的重要方案,提出方案的部门(单位)应在会议结论的范围内予以进一步完善,送党办报请分管院领导、院党委书记审批后再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特别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院领导。

第二十五条  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承办、协办部门(单位)应请示分管院领导,由分管院领导报请党委书记作出暂缓执行或复议的决定。属紧急情况的,可由党委书记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党委会上通报。

第二十六条  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各分管领导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各相关部门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党办负责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自2014116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院党办负责解释。

(2014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