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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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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推进行政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民主集中,院长决定;维护团结,严守秘密;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不担任学院行政领导职务但分管行政工作的院级领导是院长办公会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院长根据议题确定。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负责筹备召开,并负责会场布置、会议记录、印发材料、通知会议等工作。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会前由院办征集议题,议题由院长最后确定,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确定。副院长、各职能部门、系部和院办可直接向院长提议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九条  议题提出前,提议人应认真调查研究,对特别复杂或重大的问题,分管院领导应先期召开专题会进行研讨并签署明确意见。提出的议题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还应准备电子文本供会上演示。书面材料除了有明确的题目和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外,还必须有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意见、建议或方案,特别重要的事项还应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等依据性材料。书面材料文字应精炼。

第十条  书面材料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同意后,申请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及汇报材料统一送交院办。不按要求提交申请及汇报材料的,原则上不安排上会。

第十一条  院办汇总相关材料后,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初步议题,报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最终确定。议题确定前,院长事先应与党委书记沟通协商,在重大问题上事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暂缓上会。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主要讨论决定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重大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讨论决定可由院行政直接实施的具体措施。

(二)讨论落实院党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三)讨论决定需提交党委会决定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四)讨论审定学院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和重要的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或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管理中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改革、科研改革、后勤改革;制定和实施专业发展、教学、科研服务计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

(六)决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学院贷款计划,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七)讨论决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科级以下人员的聘任、解聘、调入调出及内部调配,教职工年度考核、行政奖励与处分中的重要问题,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重要议事结果。

(八)讨论决定学生学籍管理和奖励、处分中的重大事宜。

(九)讨论决定基本建设项目,审核预算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预算内合同项目,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预算外合同项目及资金的使用。

(十)讨论决定学院外事合作及政校行企合作较大事项。

(十一)拟定、执行和调整学校重要的经济分配政策。

(十二)讨论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与行政工作有关的提案,以及关系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学校重大活动的安排。

(十四)听取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通报或交流行政工作情况和信息。

(十五)需要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行政事项。

第十三条  在职权范围内,各单位、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的行政事项,分管院领导可以自行决定的行政事项,院长和其他院领导可以通过个别协商决定的行政事项,均不列入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纪律

第十四条  议题可由列席的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主汇报,也可以由分管院领导主汇报;特别重要或特殊的议题原则上应由分管院领导主汇报,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补充汇报。汇报应简明扼要。

第十五条  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就议题展开讨论。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时,必须紧扣议题、态度鲜明、简明扼要。若无新的具体意见发表,也应表态“同意”或“不同意”。

第十六条  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有关问题分歧较大,暂不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另行开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对限制传达范围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按规定范围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泄漏会议议决情况;会议记录未经主持人同意,不提供查阅。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列席会议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在其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会议材料,未经允许不得带出。

第六章  督办落实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可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公布、公示,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院办应将会议决定及时向未到会的会议组成人员通报。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事项,由院办按程序行文上报;需与校外联系的事项,由院办或职能部门和分管院领导落实。会议原则通过的重要方案,提出方案的部门(单位)应在会议结论的范围内予以进一步完善,送院办报请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再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将对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进一步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严肃处理。特别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院领导。

第二十三条  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承办、协办部门(单位)应请示分管院领导,由分管院领导报请院长作出暂缓执行或复议的决定。属紧急情况的,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上作出的决定,应当确定具体执行者。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院办督查、催办;院办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及落实情况向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汇报。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自2014116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院办负责解释。

(2014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