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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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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以及省委、市委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中层副职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院纪委(监察室)和党委工作部负责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副院级以上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总支、机关各支部负责本单位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政治纪律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情况,落实“一岗双责”(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履行“两个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委员〉监督责任)、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的情况,党务校务(系务)公开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群众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一般与年度考评工作一并进行,中层副职以上干部须以会议方式进行,非领导职务干部可以书面方式进行;副院级以上干部述职述廉会议,由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和各方面教工代表参加;中层正副职述职述廉会议,由所在总支、支部全体教工参加。

第六条  在述职述廉前,领导干部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虚心听取对本单位和个人工作情况的评价。

第七条  院纪委(监察室)和党委工作部按照院党委要求,对各总支、支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八条  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中层正副职(含非领导职务)述职述廉报告及考核测评情况报院纪委、党委工作部,副院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述职述廉报告及考核测评情况报省市纪委、组织部。

第九条  本制度由院纪委、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4116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