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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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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适应高职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推动学院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综合考核,切实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在职在岗的的教师认定、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院其他各类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评审参照执行。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  政治思想及现实表现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职务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2年以上;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3.其他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按照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中级职务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①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②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4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和助教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2.其他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助理级职务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专业技术水平能力

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测试以评教评学结果作为依据,近两学年评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教师不得申报评审。其他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测试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安排执行。

    水平能力测试成绩作为参加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合格成绩从测试当年算起,有效期为三年。

    四、高校教师资格证

    申报评审认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

第五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教授

1.教育教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2门(其中1门为实践教学课程)及以上的课程。长期从事公共基础课的教师以及“双肩挑”人员,可只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课。

2)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00学时,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0学时;且不少于本系部年平均学时。

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①近两年来,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国家重点科研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②兼任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党支部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低于额定要求。兼任系主任、总支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二分之一。“双肩挑”教师(以岗位聘用结果为准)在学校部、处一级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一;从事校领导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③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以科技开发和推广为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另行确定。

3)近三年学期教学质量考核须达到合格以上。

4)从事班主任或辅导员或兼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系统指导二名青年教师。

2.教学实践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教师,须与企业、行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主持实验室(实训车间、实训基地)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或产学研项目;或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副高级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2)公共课教师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须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指导学生社团活动、竞赛等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3.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业课教师十篇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八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或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三篇以上;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

2)公开出版十五万字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的教材或教育部确认的国家规划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五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具有高水平的合著或独著十万字以上的专著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八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二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八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获得省级科技进步或自然科学或科技发明或哲学社会科学等奖励,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三等及以上奖励两项(前三名),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5)主持完成的横向技术开发、咨询等项目经费达累计30万元以上,或获得国家专利并为学校或企业创造累计不少于80万元的经济效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两篇以上;

6)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二篇以上;或为国家级精品专业负责人、国家级精品课程的主持人、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或获得省级教学名师称号、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前三名),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两篇以上;或为省级精品专业负责人、省级精品课程的主持人、省级教学团队带头人,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前三名,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八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两篇以上;

7)具有本专业相关行业的最高级别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主持并完成解决行业企业或学校重大技术难题的项目1项以上,或直接指导并带领(教师指导团队负责人)学生参加全国性政府部门主办的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一项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两篇以上。

(二)副教授

1.教育教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2门(其中1门为实践教学课程)及以上的课程。长期从事公共基础课的教师以及“双肩挑”人员,可只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课;

2)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00学时,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0学时;且不少于本系部年平均学时;

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①近两年来,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国家重点科研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②兼任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党支部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低于额定要求。兼任系主任、总支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二分之一。“双肩挑”教师在学校部、处一级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一;从事校领导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③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以科技开发和推广为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另行确定。

3)近三年教学质量考核须达到合格以上;

4)从事班主任或辅导员或兼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系统指导两名青年教师。

2.教学实践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教师,任现职以来,须有在企事业或省级以上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践的经历;或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或合作研发时间累计达5个月以上;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2)公共课教师任现职以来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须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指导学生社团活动、竞赛等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3.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专业课教师五篇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四篇以上;或所代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两篇以上;

2)公开出版五万字以上的专著或较高水平的教材(本人撰写五万字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主持完成的横向技术开发、咨询等项目经费累计达20万元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三位)一项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第一位)二项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5)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前三位)一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或省级重点专业负责人、省级精品课程的主持人、省级教学团队带头人,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6)具有本专业相关行业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参与并完成解决行业企业或学校重大技术难题的项目(前三位)一项以上,或直接指导并带领(教师指导团队的前二位)学生参加国家级政府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一项以上,或参加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一项及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艺术专业教师,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除艺术创作成果外,其理论方面的成果(论文、论著等)应达到其他同类型学校相应职务专业课教师之二分之一。

少数学术理论水平特别高,在国内外影响特别大的,科研方面可不受上述数量的限制。

(三)讲师

1.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公共课和基础课老师,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独立承担1门以上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2)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00学时,且不少于本系部年平均学时。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题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4)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班主任)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

5)有导师对教育教学进行全程指导。

2.工作业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参与撰写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获厅(局)级以上奖或校级教学成果奖。

3)参加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4)获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1项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

5)艺术类教师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3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本人或本人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校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参与完成校级及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四)助教

1.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部分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工作;

2)从事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方面的管理工作;

3)参加组织和指导学生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4)有导师对教育教学进行全程指导。

2.工作业绩必须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教学辅助性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教学减免标准

除第五条减免教学工作量的规定外。对于经学院同意,参加半年及其以上的外出学习或者与学校签订协议外出读研究生的教师,或经组织选派参加至少一年的对口帮扶带建、援疆、援藏等援助工作,对当年教学工作量视为完成相应岗位教学工作量。

    第七条  否决条件

一、师德诚信否决条件

(一)任期内发生过有悖师德行为者,5年内不得晋升职称,任职年限延缓5年。(有悖师德行为详见第七章第二十四条)

(二)任期内在教职工诚信档案中有不良记录者,5年内不得晋升职称,任职年限延缓5年。具体情况:

    1.经查实本人所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或腐败行为;

    2.违反与学院签订的有关聘用协议,或外出进修学习者擅自离岗或未经单位批准擅自调离学院;

3.新引进职工,服务期未满即违反协议提出要求调离学院者;

    4.存在学历文凭或资格证件造假行为;

5.其他应计入诚信档案的不良行为。

二、教学否决条件

    (一)任期内发生过教学事故,当年不得晋升,任职年限延长1年。

(二)任期内教学质量考核达不到上述相关要求的。

(三)年均教学工作量达不到上述相关要求的。

第八条  申报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湖北省职改办印发的有关系列评审条件执行。

第四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九条  破格

一、破格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共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十五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学术期刊(收入省职改办整理的《国内学术期刊参考名录》及本专业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下同)上发表的论文四篇以上,且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二)公开出版具有高水平的二十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的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二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具有高水平的合著或主编教育部确认的国家规划教材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九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三)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两项,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

(四)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八篇以上,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五篇以上;

(五)从事科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为学校所创造的经济效益累计在100万以上,或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市(厅)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从事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专题调查研究项目其政策建议得到政府采纳或中央领导批示;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二篇以上;

(六)培养学生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绩突出,主持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国家级政府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大赛上获一等奖(指导者排序第一),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权威期刊一篇以上。

二、破格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共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八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且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

(二)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十万字以上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三等奖以上的教材或规划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一部,或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或其他有重要影响的科研项目两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五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三)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或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四)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其中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三篇以上;

(五)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让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累计50万元以上,或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市(厅)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从事完成省级政府部门委托的专题调查研究项目其政策建议得到政府采纳或省领导批示;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六)培养学生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绩突出,主持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国家级政府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大赛上获得一等奖(指导者排序前二名),或二等奖(指导者排序第一),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三、讲师、助教职务任职资格不作破格要求。

第五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成立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十一条  建立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委员由人事处从学院高级职称人员中遴选、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院同意,进入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第十二条  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于评审当天,在纪委监督下,从评委库中现场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评委会成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当年申报职务的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评委会负责全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推荐评审。内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和综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综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负责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评审、推荐。

第十四条  各系部(中心)按照每年职称申报人数、学科及专业情况组建学科评议组,并以报告形式将组建办法、程序及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学科评议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一线教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人。

第十五条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评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院人事处。其职责是制订和完善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查,受理有关咨询、申诉等事务。

第六章  评审组织程序

第十六条  个人申报。申报职称人员向人事处提出申报,同时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本人学历,资历证明及履行职责的各种材料,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及公开发表的成果原件。个人申报材料应在规定时限内上交,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资历由人事处及系部负责审核;申报人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成果、教科研材料、论文材料由教务处、科技处和系部(中心)负责审核;申报人的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由学工处和系部(中心)负责审核;申报人的企业实践锻炼、担任导师等由人事处和系部(中心)负责审核。各种材料将实行严格的层级审核,实行“谁签字谁盖章,谁盖章谁负责”,一旦出现材料不一致,不真实情况,将执行责任倒追。各项条件合格后,人事处受理申报人的晋升材料。

    第十八条  量化公示。根据学院的教学、科研量化办法进行量化打分,由人事处统一汇总,并在校内媒体或公示栏上公开展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岗位核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专业技术岗位实际,结合各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实际,按照岗位切分教师系列和非教师系列评审指标。

第二十条  材料预审。各申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整理好申报材料,由人事处安排专业人员对评审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各系部(中心)职称学科评议组方可组织评审推荐。

    第二十一条  学科评议组初评推荐。在学科评议组组长主持下,根据申报人职称材料的基本情况,组织学科组成员对申报人员进行讨论、评议,提出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职称指数,同意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视为通过,超过三分之二票数者多于职称指数的,以得票多者视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示评审结果。评审结束后,在校内公示评审结果5天。公示期内,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申诉,学院对申诉进行核实和复评,对复评结果公示并说明原因,于一周内书面通知申诉者本人。学院具有评审权的系列,评审结果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学院不具备评审权的将评审结果和评审材料推荐上报省有关评审组织评审。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在职务晋升聘任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受理晋升职务的申请;已被评审通过高一级职务资格的,学院将撤销其相应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造成不良影响;

    二、评审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组织成员等行为者;

    三、经查实课堂上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散布不正当言论等,造成恶劣影响;

    四、因道德品质或其他方面犯严重错误,或屡犯错误在教职工中造成极坏影响者;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党纪,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教学事故者;

七、有其他违背职业道德或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者;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员择优选取本人科研水平成果的代表作进行申报,所填写的各类科研项目、获奖及论文数量,均不得超过申报条件文件规定数量的1.5倍,超过视为无效。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岗位变动、专业调整需转评申报其他系列职称的,应先平级转评。转评后,晋升上一级职务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原专业岗位业绩不作为晋升依据。高校教师系列申报双师型的,应先取得主系列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内不能申报两个以上职称。

转评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翻译、出版、计算机软件等国家规定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专业的,原则上应通过该专业国家资格考试,方可申报高一级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评审办法由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评审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遇有国家及省人社厅(省职改办)政策调整时,以国家及省人社厅(省职改办)政策为准。

(20177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