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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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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要坚持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调动学生努力实现人才培养要求和形成自身特长的积极性,有利于培养全体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促进教学改革,有利于促进学生学习成绩提高,有利于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单位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评审小组具体实施。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依据《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进行。

第五条  凡在籍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且符合本办法各类奖项相关条件的均可参加相应的评奖。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参加当年各类评优和奖助学金评比。

(一)受学校处分未解除者;

(二)恶意拖欠学费及相关费用者。

第七条  授奖级别分为校、院(系)两级,本办法主要针对校级奖励,各教学单位奖励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八条  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创新创业、大学英语、数学建模等学科类竞赛奖项申报、认定以及奖励金发放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文化艺术、体育健身等各类学生素质拓展类竞赛奖项申报、认定以及奖励金发放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二章 奖励的形式与分类

第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采取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一)精神鼓励分为以下三个等次:

1.通报表扬

2.嘉奖

3.荣誉称号

(二)物质奖励主要以奖学金或奖励金为主要奖励形式,奖学金分为以下三类:

1.学校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

2.学校二等奖学金(优秀学生);

3.学校三等奖学金(学习进步学生)。

第十条  学生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一)对学生集体的表彰奖励主要有以下项目:

1.先进班集体;

2.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

3.文明寝室(标兵);

4.优秀学生社团。

(二)对学生个人的表彰奖励分为以下几类:

1.优秀学生标兵;

2.优秀学生;

3.学习进步学生;

4.优秀团员;

5.优秀团干部;

6.优秀学生干部;

7.优秀毕业生;

8.获得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创新创业、数学建模、大学英语、文化艺术、体育健身等竞赛获奖团体或个人;

9.获得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先进集体或个人;

10.随着发展而新设的其它需表彰的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特别奖励。具体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程序、方式、记载与资证

第十二条  集体奖励

(一)先进班集体

1.评定条件:

1)具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为同学服务的班级领导核心。具有积极上进、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2)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学生各科平均学分成绩名列系年级前茅。补考率在本系的同年级中为最低;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班体育达标状况好。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文体艺等课外业余活动;

4)班级出勤率不低于85%,十星级文明寝室创建成绩显著;

5)辅导员(或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工作认真负责;

6)学年内无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班级未出现重大事故。

2.评选程序:

由班级提出申请,各教学单位审查、推荐,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3.评选名额及范围: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数量按各教学单位二年级和三年级班级数的10%(计算时采取进位制)。

4.奖励方式:

1)每年十二月份,学校对经过评审通过的班集体授予荣誉称号,并发放奖励金200元。

2)省级“先进班集体”由学校根据评比文件在校级“先进班集体”中推荐。获得省“先进班集体”的班级,由学校发放奖励金500元。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

1.评选条件

1)团支部自身建设良好。团支部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能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能正常开展组织生活,进行正常的组织发展工作,按期收缴团费;

2)团支部开展思想教育情况。团支部能够在同学中有效地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深刻领会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基本内涵,进一步坚定道路、理论、制度自信;

3)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团支部能够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党课学习和开展推优入党工作,有能力帮助解决个别同学存在的思想问题,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4)团支部促进班风学风建设情况。团支部与班委会配合良好,努力在班级中营造良好的学风、班风;经常开展课外科技、学习等有利于促进专业学习的活动,开展经常化的社会实践活动;

5)团支部在文明礼貌、十星级寝室文明创建、公益活动、志愿服务、集体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效果良好;能够组织团员青年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6)团支部在开展工作时富有创造性和连续性,以独特的工作形式和良好的工作效果体现本支部工作的特色。

2.评选程序:

由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提出申请,各教学单位团总支、党总支审查推荐,报校团委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3.评选名额及范围:

“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的评选数量按各教学单位团支部总数的10%(计算时采取进位制),个别教学单位达不到参评团支部数的另行确定。

4.奖励方式:

1)每年五四期间,学校对经过评审通过的“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集体授予荣誉称号,并发放奖励金200元;

2)市级、省级“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由学校根据评比文件在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中推荐,获得全市“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的集体,由学校发奖励金300元;获得全省“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的集体,由学校发放奖励金500元。

(二)文明寝室(标兵)

1.评选条件、办法、程序及奖励方式,按照当年学校十星级文明寝室创建活动方案执行;

2.市级、省级“文明寝室”,由学校根据评比文件在校级文明寝室(标兵)中推荐,获得全市“文明寝室”的集体,由学校发放奖励金300元;获得全省“文明寝室”的集体,由学校发放奖励金600元。

(三)优秀学生社团

1.评选条件:

1)班子建设好。学生社团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民主选举;整体素质高,作风扎实,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制度健全有效;

2)主题活动好。能够结合青年学生特点,创造性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有特色、效果好,受到师生认可,在校内外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3)经费管理好。社团经费管理严格,使用合理;

4)会员素质好。会员有全局观念;

5)制度建设好。社团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平时活动正常,学年有工作总结。

2.评选程序:

由学生社团提出申请,社团挂靠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审查推荐,报校团委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3.评选名额及范围:

“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数量按当年全校学生社团总数的20%确定(计算时采取进位制)。

4.奖励方式

1)每年“五四”期间,校团委对评定通过的社团授予“优秀社团”荣誉称号,并发放奖励金200元;

2)市级、省级“优秀社团”,由学校根据评比文件在校级优秀社团中推荐,获得全市“优秀社团”的集体,由学校发放奖励金300元;获得全省“优秀社团”的集体,由学校发放奖励金500元。

第十三条  个人奖励

(一)优秀学生标兵

1.评选条件:

在符合校“优秀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等其中一项个人先进条件的基础上,在素质全面发展的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突出贡献者。

2.评定程序:

1)学生申报。由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填写“优秀学生申报表”,并提供获奖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2)学生评议。各教学单位将申报的学生的基本情况及突出表现,在征求所在班级意见基础上,进行评比推荐;

3)教学单位审查推荐。由教学单位辅导员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的主持下,复核学生申报的真实性,并与辅导员(或带课教师)协商,按评定比例,提出初步意见,并交教学单位党政联系会讨论,面向全院(系)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处;

4)学校审批。校学生工作处汇总各教学单位评选结果,进一步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讨论通过后,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3.评选名额及范围:

“优秀学生标兵”的评选数量按各教学单位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人数的0.2%确定(计算时采取进位制),个别教学单位达不到参评人数的另行确定。

4.奖励方式:

1)每年十二月份,学校对评定通过的“优秀学生标兵”授予荣誉称号,并发放一等奖学金:800/人;

2)省级“优秀学生”,由学校根据评比文件在校级“优秀学生标兵”中推荐。获得省“优秀学生”的个人,由学校发放奖励金1000元。

(二)优秀学生

1.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秀;

3)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达到优秀者;

4)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积极组织和参加社会实践、宿舍文明创建和校园文化活动,在活动中有较突出表现者,在同等条件下优选推荐。

2.评选程序参照“优秀学生标兵”评选程序执行。

3.评选名额及范围:

“优秀学生”的评选数量按各教学单位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人数的3%确定(计算时采取进位制),个别教学单位达不到参评人数的另行确定。

4.奖励方式:

每年十二月份,学校对评定通过的“优秀学生”授予荣誉称号,并发放二等奖学金:500/人。

(三)学习进步学生

1.评选条件:

主要针对原来学习基础较差,在本学年中进步幅度较大的学生。

1)原来不及格科目较多,经改进学习方法,刻苦努力,全部提高到及格和中等以上者;

2)原来大部分科目仅在及格以上,现经努力,已全部跨进优秀或良好行列者。

2.评选程序参照“优秀学生标兵”评选程序执行。

3.评选名额及范围:

“学习进步学生”的评选数量按各教学单位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人数的3%确定(计算时采取进位制),个别教学单位达不到参评人数的另行确定。

4.奖励方式:

每年十二月份,学校对评定通过的“学习进步学生”授予荣誉称号,并发放奖励金:200/人。

(四)优秀团员

1.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在重大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在思想教育、素质拓展、学术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3)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刻苦认真、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成绩名次一般应列于班级参评团员数的前30%

(4)具有良好的道德风貌,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行动等公益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团结同志,关心、热爱集体。弘扬正气,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2.评选程序参照“优秀学生标兵”评选程序执行。

3.评选名额及范围:

“优秀团员”的评选数量按各教学单位学生团员人数的2%确定(计算时采取进位制),个别教学单位达不到参评人数的另行确定。

4.奖励方式:

1)每年“五四”期间,学校对评定通过的“优秀团员”授予荣誉称号,发放奖章或奖品;

2)省市级“优秀团员”,由学校根据评比文件在校级“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中推荐。获得全市“优秀团员”的个人,由学校发放奖励金300元;获得全省“优秀团员”的个人,由学校发放奖励金500元。

(五)优秀团干部

1.优秀团干部除具备优秀团员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共青团工作,珍惜团的岗位,热爱团的事业,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素质全面,作风过硬。

(2)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勇于奉献的精神,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开展工作方法得当,成绩突出。

(3)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关心同学,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起表率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2.评选程序参照“优秀学生标兵”评选程序执行。

3.评选名额及范围:

“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数量按各教学单位学生人数的2%确定(计算时采取进位制),个别教学单位达不到参评人数的另行确定。

4.奖励方式:

1)每年“五四”期间,学校对评定通过的“优秀团干部”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或奖品;

2)省市级“优秀团干”,由学校根据评比文件在校级“优秀团干”中推荐。获得市级“优秀团干”的个人,由学校发放奖励金500元;获得省级“优秀团干”的个人,由学校发放奖励金800元。

(六)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受聘的校、系学生会成员、班委会成员、学生社团主要成员、学生宿舍自律委员成员、寝室长中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道德品质优良;

2)热心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承担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常规工作、特色工作和突出性工作任务完成出色;

3)模范遵守校、系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观念强,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平均学分成绩在全年级列前20%

5)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积极组织和参加社会实践、宿舍文明创建和校园文化活动,在活动中有较突出表现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6)校学生会干部、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征求所在教学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可以直接推荐。

2.评选程序:

优秀学生干部侯选人(校、系、班)在组织范围内公开述职,其它程序与“优秀学生标兵”评比相同。

3.评选名额及范围: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数量按各教学单位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人数的3%确定(计算时采取进位制);校学生会干部、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另行确定参评名额。

4.奖励方式:

每年十二月份,学校对评定通过的“优秀学生干部”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或奖品。

2)省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根据评比文件在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推荐。获得全市“优秀学生干部”的个人,由学校发放奖励金500元;获得全省“优秀学生干部”的个人,由学校发放奖励金800元。

(七)优秀毕业生

1.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热爱学校、关心集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行为规范;

3)在校期间,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品质和生活习惯,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并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重视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是学生学习的典范。学习总评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名列本班前15%

5)毕业实习期间,服从学校安排,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深受用人单位好评;

6)参加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中国青年志愿者支教扶贫接力计划”以及自主创业、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工作和应征入伍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评选程序参照“优秀学生标兵”评选程序执行。

3.评选比例:

校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3%评选。

4.奖励办法:

1)每年六月份,学校对评定通过的“优秀毕业生”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优秀毕业生纪念品;

2)学生被评为优秀毕业生后,如违反校纪或有关就业政策,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经学校同意,参加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创新创业、数学建模、大学英语、文化艺术、体育健身等各类竞赛,获得团体或个人单项三等奖(前三名)以上参赛集体或个人,学校将颁发奖励金,并针对奖项类别,分别授予获奖选手“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标兵”荣誉称号、“大学生创新创业标兵”荣誉称号、“大学生学科竞赛标兵”荣誉称号、“大学生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标兵”荣誉称号。

同一次同一类比赛获得多项奖励,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1.国家级(含国际级):获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上的团体,由学校分别发放团体奖励金1000元、800元、600元;获个人单项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上者,由学校分别发放个人奖励金1000元、800元、600元。

2.省部级(含国际级中国赛区选拔赛或国家级地区赛区选拔赛):获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上的团体,由学校分别发放团体奖励金600元、400元、300元;获个人单项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上者,由学校分别发放个人奖励金600元、400元、300元。

(九)精神文明先进集体或个人

学校对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先进集体或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并发放集体奖励金800/个,先进个人500/人。

第十四条 奖项认定标准

1.国家级奖项认定标准:由国家级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的全国性竞赛所设奖项,或由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及其直接主管(联合)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各类大学共同参加的竞赛所设奖项。

2.省级奖项认定标准:对省科技成果和由省(部)级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的省级竞赛所设奖项,或由省政府厅(局)联合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各类大学共同参加的竞赛所设奖项。

3.全国一级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竞赛所设奖项,一般认定为地市级奖。特殊情况或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力大的竞赛由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组织专家审定。

第十五条  奖励的记载与资证

1.各种个人及集体奖励使用专用审批表。个人审批表装入个人档案,集体所受奖励记入该集体成员的学年鉴定表,并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状;

2.凡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其他先进个人项目的学生,可作为党团组织优先发展对象,毕业就业时将获得优先推荐资格;

3.学生获奖情况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奖项调整、增设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

用于学生奖励的资金,由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学生奖励资金的预算、使用由校学生工作处提出,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批准。奖励金的发放由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奖项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学生奖项需调整的,由校学生工作处申报,经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对奖项进行适当调整(含新设、撤消)。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面向在校学生设立奖学金或奖励金,其奖励办法由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同项或同内容的在本办法规定的奖项中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按主办单位竞赛活动方案进行评比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因舞弊而获奖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文化艺术等各类竞赛生活补助标准参照《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技能大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标准执行;经费从竞赛专项经费或系(部)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