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并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助学金经费来源
(一)按一定比例从学校事业费收入中提取;
(二)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助学基金;
(三)个人捐赠设立的助学基金。
第四条 助学金种类
(一)优秀学生助学金;
(二)社会助学金;
(三)新生助学金。
第五条 助学金评定范围
凡取得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均可参加学校助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 优秀学生助学金
第六条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可获得优秀学生助学金。
第七条 优秀学生助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一)优秀学生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学年8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学年6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学年400元。
(二)享受助学金的人数为学生总数的10%,其中一等助学金2%,二等助学金3%,三等助学金5%。
第八条 优秀学生助学金获得者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国家,关心国家大事,积极要求上进,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思想品德优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诚实守信;
(三)学习成绩良好。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实践;
(四)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五)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度优秀学生助学金评定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违犯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未解除处分的;
(三)必修课程有补考或重修记录的。
第十条 凡上学年被评为全国、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且家庭经济困难,可直接享受下一学年一等助学金。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助奖学金评定时间、程序:
(一)每学年评定一次,安排在每年10月份评定,采用综合测评办法进行。
(二)各教学单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定,按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推荐。签定推荐意见,加盖系公章,进行系内公示。
(三)各教学单位将初审推荐的学生申报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推荐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进行发文表彰。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助学金的发放。
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结果,按学年一次性将优秀学生助学金发给学生本人。
已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第三章 社会奖学金
第十三条 社会奖学金是指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助学金。
第十四条 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助学金根据设奖个人或单位的要求,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相关条款评定。
第四章 新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 新生奖学金由招生办公室根据学生高考录取成绩确定,另行制定评定实施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