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含学生、教师、职工)(下同)、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信息公开和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高等院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做到科学严谨、内容真实。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事前审查、依法审查和一事一审的原则,落实保密审查和公开审批(详见附件1),确保程序规范、台账完备。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和校园稳定。各部门(单位)若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及时报宣传部,并协助宣传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建立职能部门间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要事前与相应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设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指挥、组织和协调,推进部署信息公开,审定信息公开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年度报告等;
(三)借助校园网站建设维护信息公开专栏;
(四)指导、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公开信息;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批和保密审查;
(六)统一受理和答复社会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听取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措施;
(八)承担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应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信息公开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职能部门应在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属性的,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主动公开(详见附件2):
(一)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与分工、机构设置、学科与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与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与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与录取情况,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办法;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四)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五)学科建设与学风建设情况,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申报情况,本科和研究生学位评定情况;
(六)专业设置和课程建设情况,各层次、各专业学生、教师数量与结构;
(七)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中层干部选任与人员招聘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含科研)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之外的其他学校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信息范畴。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适时编修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更新。
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以网络公开为主,同时辅助符合其特点的其他方式公开。
(一)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职能部门网站;
(二)学校校报、会议纪要、简报等;
(三)制度汇编、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
(四)校内广播、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五)教代会、学代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 属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按以下程序公开:
信息公开办公室为学校信息公开部门,可授权校内各职能部门对其日常工作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自行审核、自行公开,并建立审查台账。
各职能部门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该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确定主动公开的,以适当形式公开。难以确定是否公开和以什么方式公开的信息,或者疑似涉及保密的信息,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部门应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变更的,应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职工、学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详见附件3)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学校相关信息,即采用依申请公开方式获取。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已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不能答复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应立即将申请转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阅处。一般情况下,信息拥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信息拥有部门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告知申请人后,将答复期限延长至15个工作日以内。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不得以学校或自身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学校信息,各职能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其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部门及其领导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检查和考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牵头组织,并邀请教师、学生和职工代表等参加。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审查或审批台账,以及落实情况书面报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整理汇总后,形成年度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并面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各职能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师生员工认为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可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直接向信息拥有部门提出,有关方面要尽快核实,属实的应予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的;
(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相关规定或办法一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