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十发[2014]8号),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深入落实,院党委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了我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体要求
1.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全院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及成员要深刻认识“两个责任”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自觉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履行好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当好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真正把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院纪委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党委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要全面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抓好惩治腐败、作风建设、纪律执行工作,把精力放在“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上,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2.落实“两个责任”的关系。院党委要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创造有利条件,并对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院纪委要加强对全院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进行督促和纠正,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切实履行好执纪问责监督的职责。
二、党委主体责任
(一)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3.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纪委有关会议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纳入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惩防体系;搞好责任分解,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健全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作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并督促工作落实,组织和动员师生员工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来;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层层落实责任,加强责任追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上下贯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提高知人善任的能力,营造“公道正派、公正公平”的用人环境,选拔“重廉洁、敢担当、能创新、善落实”的领导干部。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考察干部,严格考察人选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充分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干部选拔实行廉政一票否决制度。认真开展中层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加强新进人员招聘、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监督,坚决防范招聘评聘中的不正之风。
5.抓好作风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坚决纠正“四风”,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确保民意反映渠道,着力解决师生员工关注、反映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加强对上级决策部署和学院重要发展规划、决定决议、改革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督查。完善作风建设民主评议机制,建立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6.加强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硬件建设,打造具有特色的校园廉洁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氛围。持续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对教职工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做人诚信、考试诚信、学术诚信教育,促进廉洁文化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坚持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干部职工的廉政谈话制度,形成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廉政教育模式。
7.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加强廉政风险排查,以制定规则、标准、程序、规范为重点,完善各项工作流程和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大督查问责力度,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全面公开各个部门、各项工作职责、决策程序、办事规则,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执行,落实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
8.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正确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严格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尤其要支持纪委执纪办案,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对腐败的严惩高压态势和零容忍态度。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党组织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
9.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况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状况。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10.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根据分工,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有针对性地指导制定与分管部门(单位)业务特点相符合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坚持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
11.加强检查督促。党组织书记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克服好人主义,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带头开展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主动参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围绕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被检查地方和单位提出要求。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对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制定防控措施和办法,形成责任传导机制。
12.定期接待来信来访。完善信访机制,健全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13.当好廉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实施意见以及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管好自己、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用权的习惯。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三、纪委监督责任
14.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纪委的部署,结合实际向院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建议;在党委领导下,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做好反腐倡廉教育;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并加强考核督查。
15.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财经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对党委重大发展规划、决策决议、改革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确保政令畅通,提高部门执行力。
16.推进作风建设。锲而不舍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落实。紧紧围绕“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明察暗访、信访举报、案件调查、惩戒问责、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抓好作风建设方面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不断健全有利于优良作风养成的长效机制。
17.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干部任用、人才引进、招生考试、招标采购、基建修缮工程、科研经费、学生资助经费、预算执行、资产处置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力度,探索程序监控、过程监管、结果监督、信息公开、上下结合等多种监督方式,修订完善相应的监察实施办法。督促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加强对关键岗位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权力运行。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要求相关单位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和堵塞管理上的漏洞。
18.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格执纪问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既严肃查处发生在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又着力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群众关切的、群众举报的热点问题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信访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实行“一案双查”(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和“责任倒查”制度,对于查处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以及管理与领导责任。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对于推诿、延误、不配合反腐倡廉、信访案件核查,不落实整改措施的部门负责人,由纪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四、保障措施
19.推进纪检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关键在行动,根本在担当。党组织要支持纪委深入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部门职责定位,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三项职能,集中精力严党纪、明职责、抓监督、反腐败。加强院纪委班子和院系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齐专兼职纪检委员。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干部考察任职、培养激励、在岗培训、挂职锻炼、轮岗交流等工作,优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结构,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管理,用铁的纪律打造反腐倡廉“铁军”,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纪检监察部门履职能力,防止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问题。纪委(纪检委员)要加强与上级纪委的联系,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20.建立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每年年底前,学院各级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于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纪委(纪检委员)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组织、上级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各级党组织、纪委(纪检委员)定期向一线教职工、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通报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1.建立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检查考核制度。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畴,每年由院党委班子成员带队进行检查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强化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2.认真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严格落实学院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每年结合年度考评,组织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在教职工会议上进行述职述廉,并进行民主测评。每年,选择部分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纪检委员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上述职述廉,集中报告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两个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并进行现场评议。
23.坚持廉政谈话制度。党组织书记和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部门(支部)干部职工要做好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24.认真执行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制度,完善教育警示机制。严格落实《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对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问题突出、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评议满意度低的部门,由纪委书记约谈其党政负责人,提出批评并责令整改;对党风廉政方面有问题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或纪委负责同志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做到抓早抓小,早打招呼、早提醒。进一步改进警示教育方法,通过会议通报、文件通报、网上通报、集中观看影视教育片、参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印发《案例选编》等多种方式,用发生在干部教师身边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形成有力震慑。
25.加强日常督查和责任追究。把“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督查内容,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进行通报曝光,提高监督实效。加强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并实行责任倒查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部门党政负责人责任。
(2014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