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工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章程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性权威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致力于发挥教师在教学、专业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教学与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5人。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不担任系、部党政职务的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院应当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教学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实行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方式产生候选人,院党委会讨论通过。
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至多任期为两届。委员在任期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一年及以上者,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出;新增加的委员候选人,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后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两人。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教学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并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定:
(一)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专业建设规划与专业设置;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委托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学术委员会根据专门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裁决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院内或院外有关人士参加,充分听取其意见。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学院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学院章程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调整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2017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