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障招标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单位对成交(中标)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包含教学及办公设备家具或其他相关固有物品)、服务(包含维修等相关工程等服务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验收是采购及招标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验收工作遵循“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使用单位作为验收工作责任主体,应切实把好验收关,有力维护学校利益。
2 验收依据、验收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依据。供应商、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除法律规定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双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验收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依据签订的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等进行。
第六条 校内验收方式按照组织单位的不同分为包括部门自行验收、学院抽验(终验)两种。
第七条 上级部门对验收有特别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八条 部门自行验收指使用单位自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自行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自行确定技术专家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验收小组组成后需确定项目验收组组长,严格执行“凡与合同不一致的货物,坚决不予验收,谁验收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按照财政厅要求,使用单位要分设需求确认、组织采购、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即具体使用人、采购人员、验收人员为不同的人。
自行验收工作完成后均需到资产管理处进行验收备案登记,即在资产管理平台提交验收申请。
第九条 学院抽验(终验)是指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已提交备案的自行验收项目进行监督抽查验收或终验收。抽查复验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处、财务处、审计处、项目经费管理单位、供应商代表、使用单位代表及技术专家(技术专家3人从学校采购及招标专家库中抽取且不能与原自行验收技术专家重复)等单数组成,共同完成项目抽查复验工作。
第十条 部门自行验收的项目范围为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 必须抽查复验的项目范围为以下几种情形:(一
单个项目购置总额超过2万元的采购(不含协议供货);
单台设备价值大于***的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是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资产管理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单位。
3 项目验收的组织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程序总体构架为:成立验收小组→明确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公告验收结果→验收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 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的成立由验收组织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 部门自行验收项目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学校抽查(终)验收项目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成立验收小组;需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与其签订委托书。
(二) 验收小组由受邀专家与学校代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原则上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明确验收小组的负责人,负责整个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 验收小组成员应由熟悉掌握该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专家)、使用单位人员、采购项目有关人员或受托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等组成,大型或复杂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
(四) 前期参与招标采购项目论证、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不能参与项目验收工作。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由学校监察室委派工作人员对履约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五) 可邀请参加该招标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第十五条 明确验收方案。
(一) 验收小组成员在实施验收前须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并完成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二) 验收小组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验收方式可采用项目阶段性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等方式,阶段性验收结果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 技术复杂、金额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验收
(一) 验收小组按照事先制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在中标、成交供应商实施采购项目过程中(阶段性验收)或者合同履约完成后(竣工验收),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及时实施验收。
(二) 验收小组依据招标采购合同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封存样品等,组织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三) 采购项目的验收必须严格依照招标采购合同与补充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增加招标采购合同与补充合同内容规定以外的其他的验收内容或标准。
(四) 在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收到供应商完工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组织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特别强的招标采购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出具验收报告。
(一)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综合每位成员意见,以书面形式出具验收报告。分阶段验收的,应出具分段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招标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项目总体评价和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报告由供需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格式参照附件1-4.
(二) 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据实记载并说明理由。签字且未注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无不同意见。拒不签字且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验收结果。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作为验收报告附件。
(三) 经验收小组认定验收合格的,资产管理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结果与采购文件、封存样品、采购合同有出入的,应由验收小组在验收报告上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不予验收合格,并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
1. 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 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3. 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五) 验收报告电子版由资产管理平台自动生成,采购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打印。
第十八条 公告验收结果。
对于社会反响较大的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结果在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学校资产管理网站予以公告。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验收资料归档。
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须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项目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总量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条 在验收过程中,供需双方如果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合同有约定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采购资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是申请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必备资料。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或项目执行责任单位)凭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招标采购合同等及时向学校财务处申请办理采购资金结算。
4 履约验收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履行采购人履约验收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遵循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负责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活动,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组建学校抽(终)验验收小组,确定验收时间、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审核、签署验收报告。
(四)负责监督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履行验收职责。发现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与相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无正当理由不得作出拖延或拒绝接受验收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六)对已经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进行回访、跟踪和监控。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验收小组职责是:
(一)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严格按照招标采购合同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对验收过程中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验收小组成员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对验收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报告。
(三)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在验收记录表中应详细列明有关情况。包括: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品牌、型号和配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是否达到合同约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
(四)验收小组成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所签署的验收意见负责。
(五)验收结束后,填写验收报告,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明确验收是否合格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签字确认。
(六)验收小组成员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招标与采购办公室、采购单位要积极配合资产管理处工作。
1.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应在采购项目合同签署后及时将招标采购合同副本、招标文件副本、封存样品、供应商承诺或质量保证材料等有关资料交付资产管理处,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2.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协助资产管理处在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取验收专家。
3.采购单位参与制定履约验收工作方案,按照资产管理处制定的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掌握项目执行进度,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反馈有关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成时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向学校履约验收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学校审计处、监察室按各自职责履行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在履约验收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学校预算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一)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费用在采购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因采购项目验收发生的委托代理机构验收服务费、质量检测机构检验费、邀请技术专家及相关人员劳务费等费用由履约验收工作专项经费列支,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人员劳务酬金的发放,参照校内采购工作人员各项劳务酬金发放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十堰市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6 附 件
附件1:《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批量采购项目)》
附件2:《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维修项目)》
附件3:《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协议供货项目验收》
附件4:《十堰市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