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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量化计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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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完善职称评审的评价体系,使职称评审工作趋于客观、公正、规范,特制定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量化计分暂行办法。

一、量化计分原则

1.坚持公正、公开、公平与严格审核的原则。

2.坚持量化计分、实名计分与评价的原则。

二、量化计分的内容

量化计分的内容包括:教学工作量及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辅导员所带学生规模及考核等级)、内涵建设项目、课程建设、教科研项目、教科研成果奖励、学术著作与教材、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创作、专利与发明、参加或指导专业职业技能竞赛、荣获名师(工作室)、担任专业带头人、担任班主任、参加企业实践锻炼、指导青年教师等。

三、量化计分标准

1.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辅导员所带学生规模及等级评价的计分标准

内容要素

标准与分值

近五年年平均

教学工作量

500学时

450500学时

400449学时

额定工作量

40

35

30

25

课堂教学

质量评价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30

20

10

否决

近三年辅导员

所带学生数

200

150199

100149

5099

40

35

30

25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30

20

10

否决

注:①教学工作量未达到相应额定标准的一票否决。

②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务处审核确认;近五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获得“优秀”等次3次及以上者得优秀分值。

③辅导员所带学生规模及考核等级由学工处考核确认。

 

2.任现职以来内涵建设项目(专业、实训基地等)计分标准

指标及要素

       

主持人

排名2

排名3-4

国家级项目

60

30

10

省级项目

40

20

7

院级项目

20

10

3

注:各级内涵建设项目由教务处审核确认。

 

3.任现职以来课程建设计分标准

指标及要素

       

主持人

排名2

排名3-4

国家级课程

60

30

10

省级课程

40

20

7

院级课程(优质核心课)

20

10

3

注:各级课程认定由教务处审核确认。

 

4.任现职以来教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指标及要素

       

主持人

排名2

排名3-4

排名5-6

国家级项目

60

40

20

10

省部级

项目

重大项目

40

20

10

5

重点项目

30

15

7

3

一般项目

20

10

5

/

市厅级

项目

重大项目

30

15

7

3

重点项目

20

10

5

2

一般项目

10

5

2

/

院级

项目

重大项目

20

10

5

/

重点项目

10

5

2

/

一般项目

5

2

/

/

技术

服务

项目

项目

10万元

20

10

5

/

510万元

10

5

2

/

5万元

5

2

/

/

注:①国家级指两个中央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联合署名确认的;只有一个中央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署名确认的视为省部级;两个国家行业部门(学会)联合署名确认的视同省部级,只有一个国家行业部门(学会)署名确认的视为市厅级;依此类推(下同)。

②国家级及部级科研项目子课题主持人按该项目主持人计分。

③技术服务项目收入以实际到账为准,由财务处审核出具证明。

④教学、科研项目由科技处审核确认。

 

5.任现职以来教学、科技研究成果奖计分标准

指标及要素

       

主持人

排名2

排名3-4

排名5-6

国家级

成果

一等奖

100

80

60

30

二等奖

80

60

40

20

三等奖

60

40

20

10

省部级

成果

一等奖

80

60

40

20

二等奖

60

40

20

10

三等奖

40

20

10

5

市厅级

成果

一等奖

60

40

20

10

二等奖

40

20

10

5

三等奖

20

10

5

/

院级

成果

一等奖

30

20

10

5

二等奖

15

7

3

/

三等奖

7

3

1

/

注:①教学、科技研究成果奖系指政府颁发的教学研究成果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参照此计分标准执行。

②政府颁发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参照上述标准计分。

③重复获奖者,只按最高等级计算。

④教学、科技研究成果分别由教务处、科技处审核确认。

 

6.任现职以来学术著作与教材计分标准

指标及要素

         

主编(限第一主编)

副主编(限前三名)

编委及编者

公开出版教材

30

20

10

校本教材

15

10

5

编著、译著主编

15

10

5

学术专著

60

注:①排名第二的主编按第一副主编计分,其他依次类推。

②出版物再版按标准的20%计算。

③论文集、习题集类不予计分。

④校本教材由教务处审核确认。

⑤学术专著由科技处审核确认。

 

7.任现职以来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指标及要素

         

作者1

作者2

SCISSCIAHCI收录论文

60

20

EIISTPISSHP收录论文

50

15

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40

10

一般期刊论文

20

5

国家级报纸理论版发文

20

5

省级报纸理论版发文

15

3

注:①发表论文必须署名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增刊、年刊、专刊、论文集等不予计分。

②中英文重复发表的论文,按最高等级计分一次。

③国家级报纸理论版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省级报纸理论版指各省、直辖市党报。

④《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和《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非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视同核心期刊论文计分,重复发表或转载论文只按最高等级计分一次。

⑤学术论文由科技处审核确认。

 

8.任现职以来艺术作品创作计分标准

指标及要素

分值

国家或省收藏

80/60

获国家或省奖励

金奖

60/40

银奖

40/20

铜奖

20/10

优秀奖

10/5

地方收藏、正式艺术刊物刊登

10

注:①各级奖励由本人提供证书原件由人事处审核确认。

②国家级指两个中央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联合署名确认的;只有一个中央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署名确认的视为省部级;两个国家行业部门(学会)联合署名确认的视同省部级,只有一个国家行业部门(学会)署名确认的视为市厅级;依此类推(下同)。

 

9.任现职以来发明、专利计分标准

指标及要素

       

排名1

排名2

发明专利

40

20

实用新型专利

20

10

外观设计专利

10

6

注:专利实施、成果转让及应用开发学院获纯利10万元(含)以上的,另计20分。此项由科技处审核确认。

 

10.任现职以来参加或指导学生专业职业技能大赛奖励计分标准

指标及要素

       

排名1

排名2

国家级

一等奖

50

25

二等奖

40

20

三等奖

30

15

省部级

一等奖

40

20

二等奖

30

15

三等奖

20

10

注:专任教师此项由教务处审核确认;辅导员由学工处审核确认。

 

11.任现职以来获得各类名师(工作室)计分标准

指标及要素

分值

国家级

100

省部级

80

市厅级

40

院级

20

注:①各级奖励由本人提供证书原件由人事处审核确认。

②重复获奖者,只按最高等级计算。

 

12.任现职以来担任专业带头人计分标准

指标及要素

               

合格

良好

优秀

考核等次

20

30

40

注:担任专业带头人情况由教学系部、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共同确认。

 

13.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计分标准

指标及要素

               

任一年

任两年

任三年

班主任工作时间

10

20

30

注:担任班主任情况由教学系部、学工处审核共同确认。

 

14、近五年参加企业实践锻炼计分标准

指标及要素

               

锻炼2个月

锻炼3个月

锻炼4个月

锻炼5个月

锻炼6个月

企业实践锻炼天数

10

15

20

25

30

注:①近五年参加企业实践锻炼由教学系部、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共同确认,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未达指标下限者不计分或按低一档次标准计分。

②公共课教师近五年参加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由教学系部、教务处、人事处参照此标准审核共同确认。

 

15.任现职以来指导青年教师计分标准

指标及要素

               

指导2

指导3

指导4

指导青年教师人数

10

15

20

注:指导青年教师由教学系部、人事处审核共同确认。

 

四、量化内容与计分标准的审核

科研处、教务处、学工处、人事处、系部联合组织人员对参加职称评审的教职工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计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与计分的准确性。

五、其他

1.教职工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以非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表论文及获得的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纳入个人科研工作量核算。

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85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