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籍在校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
(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无补考科目,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年级前10%;
(五)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年级10%以外,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四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奖学金。
(一)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未解除处分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四)谎报个人情况及证明材料者。
第五条 各系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或评议细则,并结合学生日常行为、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程序
第六条 组织领导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定的领导、审核工作;
(二)各教学单位成立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班级成立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申请人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七条 工作程序
1.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组织学生认真学习、领会有关上级评审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动员。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2.学生本人对照申请条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及总评成绩,由教务处出具并加盖公章。
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排名情况,由系认定、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③ 各类学科、技能、文体等单项比赛获奖情况由主办单位认定,并在获奖证书复印件上盖章。
④ 职业资格、技能考证等原始证件。
3.各教学单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定,按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推荐,签定推荐意见,加盖教学单位公章,进行系内公示。
4.各教学单位将初审推荐的学生申报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推荐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将被推荐为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进行全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奖金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奖金发放
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将奖学金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监督与管理
(一)学校有关部门要为国家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师生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