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并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7-8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籍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无补考科目,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较为突出;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二)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努力,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第五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
(一)受到学校违纪处分,未解除处分者或通报批评2次以上者;
(二)抽烟、酗酒、铺张浪费或其他高消费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四)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或评议细则,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社会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受奖的原则发放,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将不再享受校内其他各种形式的资助(临时困难补助除外)。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程序
第八条 组织领导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的领导、审批工作。
(二)各教学单位成立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班级成立的评议认定小组负责本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组织学生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有关评审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动员。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评审工作。
(二)学生本人对照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三)申请人学习成绩由教务处认定;各类学科、技能、文体等单项比赛获奖情况由主办单位认定,并提交获奖证书原件。
(四)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须提供家庭贫困证明。
(五)各教学单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及贫困认定情况,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并进行班级公示;在班级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并进行系内公示,按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推荐,指导被推荐人认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六)各教学单位将初审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汇总,并填写《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情况一览表》,包括系别、姓名、学号、贫困程度、受助档次等相关信息及电子表格(Excel格式)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教学单位评审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全校公示。
(八)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将候选人名单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奖金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奖金发放
(一)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将奖、助学金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为获励志奖学金者颁发荣誉证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发放国家励志奖、助学金:
1.受学校违纪处分或通报批评2次以上者(含2次);
2.有高消费行为,有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现象;
3.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4.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十一条 监督与管理
(一)学校有关部门要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择困的原则,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并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