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以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号)精神,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审核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营利性活动。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在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资金管理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学校从事业收入中划拨的部分资金、专项资金、社会资助等。学生勤工助学资金由学校财务处建账管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机会,积极推进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吸纳学生参与有关工作,使学生的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相结合。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按照本部门在岗人员满负荷工作之外的突击性、临时性或固定性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凡应由在岗人员自己完成的本职工作不在勤工助学设岗范围内。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提出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填写《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请主管学生资助工作校领导批准后,由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统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信息,并与申请部门协调组织勤工助学岗位人员招聘的实施。以下几种情况不予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一)高空作业、污染、辐射等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工作;
(二)不能接受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监督指导的单位;
(三)管理不力,没有专人管理勤工助学的单位;
(四)学生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的单位。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及聘用
第十一条 参加学生勤工助学的对象是本校学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和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
第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学生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努力刻苦;
(三)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铺张浪费现象;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聘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申请部门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用: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按照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的勤工助学信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招聘活动。
1.固定岗位申报:实行学年申报制,一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国庆节前,用工部门填写岗位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并面向全校公开招聘。招聘及用工程序如下:
(1)全校范围内发放招聘公告(含招聘条件、岗位类型、工作要求);
(2)本人申请,填写《勤工助学报名表》
(3)考核面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学生代表组成评议组);
(4)资格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公示。根据面试成绩按照1:3比例面向全校公示;
(6)岗位调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工单位协商);
(7)通知上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用工通知)。
2.临时岗位申报:临时岗位申报,用人单位需提前一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人单位面向全校公开招聘,招聘及用工程序如下:
(1)全校范围内发放招聘公告(含招聘条件、岗位类型、工作要求);
(2)本人申请,填写《勤工助学报名表》
(3)考核面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学生代表组成评议组);
(4)资格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公示。根据面试成绩按照1:2比例面向全校公示;
(6)岗位调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工单位协商);
(7)通知上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用工通知)。
(二)凡是被聘用的学生需填写《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一式二份,由聘用部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聘用部门和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建档。
第十五条 学校内餐厅、商业铺面、超市等个体经营户在面向本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聘用。应聘学生须填写《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其酬金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作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为确保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按聘用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完成岗位工作,聘用部门要指派专人组织、指导勤工助学工作,对不按规定完成岗位工作的,聘用部门有权提出返工意见或提出拒付劳动报酬的建议。
第十八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聘用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应聘学生要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如发生事故,由聘用单位及时与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并共同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损坏公共财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聘用工作结束后,聘用部门应填写《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情况反馈表》并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定期研究和分析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及时总结,推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更好地开展。
第六章 勤工助学报酬发放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按审核通过的《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中的标准核算执行。凡未经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而擅自聘用的,其酬金由自行设岗部门支付。
第二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按工时长度、工作强度、工作难易程度拟定,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0元。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的劳务报酬标准在参照同类工种或岗位的酬劳基础上,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工单位协商解决。参照标准为:
临时岗位按天计酬:30元/天;固定岗位按月计酬:300元/月。
(一)用工单位的岗位是收费的(有专项经费或其它收入),劳务报酬由用工单位从专项经费和其它收入中支付。
(二)用工单位的岗位没有专项经费的,劳务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工单位协商并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聘用部门根据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填制勤工助学酬金发放单,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审核,报请主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